4、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境内演出,须由具有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对违规进口文化产品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要取消进口资格。近期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对原有的文化产品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注意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的原则进行整顿。
5、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音像出版单位要坚持“责任编辑初审、部主任二审和总编辑终审”制度,把好内容初审关。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要严格内容审查标准和内部工作程序,完善专家例会制度,严把内容审查关。加强对已批准进口音像制品的复审和成品备案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要加强对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的监管。对出版发行过程中未按审查要求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等问题,要按有关管理法规对进口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罚。在国内举办境外音像制品展览,须经文化部批准。
6、网络游戏的进口管理,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要严格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特别要注重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审查,严厉查处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网络游戏。经批准引进的网络游戏出版物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7、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演出,报文化部审批;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定点营业性演出,申办港澳台地区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内地营业性演出,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8、从事美术品进口经营活动,举办境外美术品在境内的展览活动,须向举办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商投资艺术品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内从事艺术品进口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