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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失效]

  中央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整顿工作,并认定整顿是否合格。
  报纸、期刊和出版社能否重新登记注册,须经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审核认可。国家指定的各有关单位审核认可时,必须考虑目前报纸、期刊和出版社数量偏多,质量偏低编辑骨干少而弱以及纸张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决心停办或合并一批。
  中央一级的报纸重新登记注册,须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认可。
  中央一级的期刊重新登记注册,属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的,须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认可;属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须先经国家科委审核认可,报新闻出版署备查。
  地方的报纸和期刊重新登记注册,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可,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查。
  军队系统的报纸、期刊能否重新登记注册,须先经总政治部审核认可,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查。
  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须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认可。
 四、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一律不予重新登记注册。
 五、经过重新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需在每期报纸、期刊和每本书籍上,载明注册登记号码,标明主编(或总编辑或社长)的姓名。违反《宪法》、法律和新闻出版行政法规的,违反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超越专业分工范围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没收出版物和销售收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注册登记证的处分。
 六、对非法出版活动一律严加取缔。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会同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执行,没收其出版物和销售收入,必要时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重新登记注册或被撤销登记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一律不得再进行任何业务活动。违反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应会同轻工、邮电、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报纸、书刊印刷单位和报刊、图书发行单位进行整顿,并对承印报纸、书刊的印刷厂特别是乡镇印刷厂和城乡发行报刊、图书的集体、个体发行点,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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