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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
 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320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来文请示营业执照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的规定,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而产生的,故营业执照的生效时间应当与核准时间相一致。《条例》十六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应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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