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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
 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25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浙工商检字<1992>32号)收悉。
  近来,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从社会上大量高价收购空旧名酒瓶、饮料瓶及其它名特优产品的包装物,不为国家再生资源的积累服务,却加价销售给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提供了方便条件,危害极大。为了制止收购环节上的违法行为,经商商业部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据国家再生资源利用的有关规定回收废旧物资并再生利用,对收购的包装物等不得任意加价出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收购空旧名酒瓶、饮料瓶(罐)及其它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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