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7月31日 国农办[2002]181号)
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颁发后,有效地规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执行中发现存在项目布局不合理、项目安排分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编报不及时和部门间协调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部门项目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的决定设立,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实施部门项目对于发挥行业技术优势、示范服务地方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农口部门和各地财政(农发)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努力做好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部门项目建设区域布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中央农口部门要按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将部门项目建设布局作适当调整:一是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进一步倾斜;二是与地方项目紧密衔接;三是部门的生态类项目要在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项目建设相重复的情况下,向农业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转移;四是同一部门内的不同项目,也要按投资效益、示范带动作用等情况进行调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三、项目建设要做到集中投入、连片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