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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开发的产品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基地建设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强,项目规模效益明显,有利于优化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形成区域主导产业,能够有效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一条 良种繁育项目繁育及推广的种子、种畜、种禽、种苗须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特优新稀品种资源开发须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品种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一定的推广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力量,具有良种育繁推广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科研推广项目的良种基地建设单位无须为国家确定种子百强企业,并拥有自己的品牌和固定的生产基地;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80万元。

  农作物、牧草良种繁育项目涉及大宗农产品新品种的,须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畜禽、水产良种繁育项目涉及新品种的,须分别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审定通过,并与国家或省级原种场或良种场体系建设规划相吻合。引进品种须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三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它资金,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筹集。各类资金配套比例及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依照《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0]6号)执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自筹资金须按不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足额落实。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治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坡地及沟道整治工程、工矿废弃塌陷地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修建排灌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及技工、机械施工费用;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籽苗木,建设苗圃所需的基础设施;科技推广、小型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小型仪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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