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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1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2000年9月22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国农办[2000]1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和中央农口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它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凡经国家农发办确立的部门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中央农口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第三条 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繁育能力,增强项目示范作用,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部门项目按其特点分三类

  1、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实施的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和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长江上中游防护林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和防沙治沙项目,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土地复垦项目。

  2、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包括农业部实施的秸秆养畜项目、优质农产品示范项目,国家林业局实施的名优经济林和花卉项目。

  3、良种繁育项目,包括农业部实施的良种科研推广项目、育草基金项目和菜篮子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土地治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废弃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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