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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关于印发有关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文件的函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向水利部农水司报送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 要加强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制,明确管护职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要积极探索和实行水价、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改革措施,使示范项目的运行管理做到良性循环。

  第二十条 要积极推行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开展必要的田间观测和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注意收集、积累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各种资料,使示范项目真正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成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1.总 则

  1.1 为做好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成的示范项目对全国节水灌溉发展切实起到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1.2 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验,由示范项目所在县水利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为省级验收,由省水利厅(局)牵头会同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水利部将会同国家计委对各省示范项目的验收成果报告进行审核。

2.验收依据

  2.1 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2 经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审查批复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含因特殊原因导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后的批复意见)。

  2.3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4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2.5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2.6 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验收的基本要求



  示范项目建设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通过验收。

  3.1 建设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实施方案》中预定的目标及有关规范要求。

  3.2 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 制定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费计收办法。

  3.4 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新机制。

  3.5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3.6 验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3.7 项目建成后,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应有效益,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为当地及邻近地区节水灌溉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4.验收资料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及地方配套资金(包括农民自筹资金来源)、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实施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修改后经原审批单位审批意见)、有关图表等。

  (2)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测报告、隐蔽工程分阶段的验收意见,项目实施期间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审计结果证明。

  (4)工程试运行报告、决算报告、竣工报告和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照片及录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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