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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关于印发有关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文件的函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关于印发有关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文件的函
([2003]农水灌函字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做好节水灌溉示范项目的前期、建设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确保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并指导和带动全国节水灌溉的健康发展,根据《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我司修订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办法》,编制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3、《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4、《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引导和推动我国节水灌溉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决定从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为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和示范项目建设按计划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项目要重点安排在水资源短缺、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配套资金落实、灌溉水源有保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条件和作物种植结构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地区。

第二章 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示范项目要以增加农业灌溉技术科技含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建设“优质、高效、高产”农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地选择节水灌溉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并为实现流域与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四条 示范项目不同于一般的节水灌溉工程,要从系统选型、规划设计、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先进成果应用、科学用水、水费改革、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方面体现“高质量、高效益和高科技含量”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要在上年的12月底前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申请中央资金示范项目申报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级计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第六条 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当年资金可能,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选取,联合下达年度示范项目投资计划。

  第七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抓紧组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多渠道筹集,中央与地方配套的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西部地区1:1。

  第九条 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的节水灌溉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节水灌溉材料设备选购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做到质优价廉。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要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确保示范工程的建设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四条 省级计委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巡回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省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会同省级计委按有关要求对示范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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