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校必须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提高项目校的规模。
(三)项目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 项目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校的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被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七条 项目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 财政部将根据各省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
第九条 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第十条 项目经招(议)标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继续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地(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地(市)、县(市)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地(市)、县(市)财政部门。项目校属地(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地(市)财政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校属县(市)及县(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