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教[2002]145号 2002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2001年,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上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1年,我们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9号)。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改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由财政部采用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有关省份。各省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综合测算后,将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一同分配到县(市)。由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县(市)实际,确定项目并由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将核准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逐级下达到县(市)财政部门和项目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下达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具体格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