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务院批准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问:
《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是否指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
答:是的。
《暂行规定》第
三条的规定是指按《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后,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批时,除执行《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即农村居民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对其他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面积的多少,分别报财政部,省、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问:
《暂行规定》所称“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答: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按照
《暂行规定》的政策精神,凡申请减免税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项目,须报财政部批准。申请减免税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3亩(含3亩)以上,30亩以下;3亩以下的项目,应分别报经省、地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应视同无效。
问: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如何具体审核报批?
答: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后,财政征收机关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1)申报的建设项目性质、用途是否属实;(2)是否符合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范围;(3)申报的减免税面积是否属实;(4)申请减免税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无误;以上各项经审查确实准确无误再逐级上报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