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就培内发[2003]11号)
为规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以满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的章程及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需要,以促进标准、教材、命题、考核和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技术方法的研究与试验,更好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特点,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及部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如下:
(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教材、题库的开发及培训、远程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试验。
(三)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指导、咨询、支持与服务。
(四)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五)对部鉴定中心实验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以及承办行政部门交办工作等。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隶属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是专家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下设技术方法指导委员会、职业道德指导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办公室(见附图)。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鉴定中心,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统一管理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的组建,采取由地方、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机构、个人推荐或提出申请,部鉴定中心审定批准的方式。专家人选一般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向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行业鉴定中心)推荐。被推荐为专家候选人的,需由本人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XX专业委员会推荐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报省级/行业鉴定中心:省级/行业鉴定中心审核盖章后报送部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