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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
 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5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91)第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文中所述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进口商品”,包括前言中所述“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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