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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收购出口产品中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收购出口产品中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


  鉴于一些外贸公司在收购生产企业产品时,由于忽视了对其使用商标合法性的调查,造成了商标侵权。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贸公司为出口而收购(或代理销售等)生产企业的产品时,要严格检查产品所用商标是否属该企业所有,以注册证为依据。对滥用他人商标的企业产品不得收购(或代理)出口。
  二、生产企业用于产品上的商标属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的,但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未规定生产企业有销售权或只规定有内销权的,外贸公司不得收购(或代理)出口其产品。
  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同一商标外贸和生产企业都持有国内注册证,而国外已由外贸公司注册的,非经外贸公司注册人同意,其他出口企业不得向持有该商标国内注册证的生产企业收购(或代理)其产品出口。
  四、外贸企业不得滥用他人商标做定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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