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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今年三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明确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今年五月、七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主持召开了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会议和中央直属单位产权登记布置会议,并印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为做好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提高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对保卫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登记范围
  (一)经贸部直属的各级中央经贸企业、企业集团以及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领取企业营业法人执照的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
  (二)三资企业、在建单位(建成投产、开业后再进行产权登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并依据一九九一年决算办理过一九九二年度产权登记的企业不再办理产权登记。
  三、中央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一)经贸部直属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其产权登记表由经贸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各总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由其总公司审核,经贸部集中审定。
  (三)总公司所属公司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由总公司审核,经贸部集中审定。
  四、关于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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