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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区内仓库货物相关付汇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区内仓库货物相关付汇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3]27号 2003年6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明确保税区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区内仓库货物相关付汇凭证的请示》(上海汇发[2003]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保税区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库货物的,凭合同、发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经营单位为出租仓库的保税区企业)、境外公司租用保税区企业仓库的仓储协议、出租仓库的保税区企业出具的货权属境外公司的证明等材料,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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