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会,由主办司局会同政策法规司组织。
第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如下:
(一)办公厅应当于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当日或者次日,转交主办司局办理;申请人当面递交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办公厅应当即时转交主办司局办理,主办司局应当即时接办;
(二)主办司局应当按照《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办结受理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主办司局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收到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和有关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草拟工作;
(四)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需要有关司局会签的,每个司局应当于两日内完成;
(五)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需要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核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于两日内完成;
(六)水行政许可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主办司局报请主管部领导批准;
(七)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四十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第十二条 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需要按照《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程序的,主办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程序的起始时间、估计所需的时间和终止时间。
第十三条 水利部作出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等决定,由主办司局在部政府网站上公布,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主办司局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施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有关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五条 主办司局应当于每年的二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水行政许可工作总结,送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