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制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权利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针对一些民警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以及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诉讼权利的问题,制定《公安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及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方式、保障途径以及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等,解决侦查阶段律师介入难等问题。 (法制局主办,经侦局、刑侦局、监管局、禁毒局协办)
11.制定对公共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的规定。针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就公安机关因履行职务需要对公共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的条件、审批、检查程序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些公安机关决定检查不慎重、检查方式“扰民”、检查时侵犯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一些地方以种种理由干预、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制定《公安机关检查公共场所和单位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共场所和单位进行检查的范围、条件、审批及执行程序。(治安局主办,消防局、禁毒局协办)
12.制定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证据的规定。针对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不明确,导致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中对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不规范、不统一,甚至少数经过公安机关复议的案件仍被法院判决败诉等问题,制定《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行政复议证据的种类、收集、提交、质证等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局主办,治安局、边防局、出入境局、消防局、交管局协办)
(三)解决下列6个问题有一定难度,需要从现在开始即着手调研、起草,2005年适当时候推出
13.制定盗窃、赌博、卖淫嫖娼等主要治安行政案件具体裁量的标准。针对法律对部分治安行政案件的处罚幅度较大,给民警利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留下空间,以及有些人钻法律空子干扰民警依法办案等问题,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几类主要治安行政案件的具体裁量标准》,明确、细化量处标准。(治安局主办,法制局协办)
14.制定受理案件的具体操作的程序。针对一些民警对群众报案不受理、不办理、不回复等问题,制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规定》,解决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有案必受、受案必理、理案必复,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制局主办,经侦局、治安局、刑侦局、禁毒局协办)
15.制定办理涉外案件的程序。针对当前办理涉外案件中办案和审批层级偏高、审批程序复杂、办案规定不系统、出国办案不规范、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享受超国民待遇等问题,制定《公安机关办理涉外案件程序规定》,系统制定办理涉外案件的具体操作规定。 (法制局主办,经侦局、治安局、刑侦局、出入境局、交管局、外事局、禁毒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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