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1111号)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下发后,有关地区询问,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