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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失效]


  1. 申购

  (1)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地选定收款网点较多、设备条件较好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收款银行签订收款协议;收款协议及收款网点名单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每一股票账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投资者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账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 万元。

  (4)申购收款时间为3个连续工作日。

  (5)主承销商应代为开户困难的投资者开办股票账户,但不得额外收费。

  2.冻结及验资配售

  (1)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并同其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在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至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

  (3)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验资结束当天,主承销商按到账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则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I。

  配售比例I=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

  配售比例I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按配售比例I试算每个账户可认购量。

  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I

  若配售比例I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 投资者按其可认购量认购。若不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在完成“千人千股”配售后,则计算配售比例II。

  配售比例II=(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100万股)

  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II+1000

  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II

  在计算过程中,认购量出现小数时,应做取整处理。

  3. 余款即退

  (1) 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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