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夹带危险品或其他政府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托运的。
4.损坏车站客车设施和设备或造成其他旅客伤害的。
5.自理行包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
6.客车中途停靠不按时上车造成漏乘错乘的。
7.旅客乘车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8.由于旅客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八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七十三条 因车站或运方责任,造成旅客误乘或漏乘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觉站以最近一次班车将旅客运至原车票指定的车站。
2.旅客留在车上的自理行包和携带品如有灭失、损坏,由责任方赔偿。
3.旅客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旅客购车票价款的100%。
第七十四条 因车站或运方责任造成的托运行包灭失、损坏的,按照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的原则,由责任方按下列规定赔偿。
1.非保价行包每千克最高赔偿额一般不超过10元,如失主持有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可按国家定价或比照当地国营商店同类商品价格赔偿。
2.损坏物品能修复者,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者,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
3.保价行包灭失,按托运时申明的价格赔偿。部分灭失,按声明价格赔偿灭失部分。
4.灭失行包的运杂费要全额退还。
第七十五条 因车站责任造成寄存物品损坏、灭失的,按每千克最多不超过20元的金额赔偿。
第七十六条 因车站或运方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由责任方赔偿处理。
第七十七条 车站和运方之间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原合同约定赔偿、支付违约金。
第七十八条 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除补收始发站至到达站全程客票价款外,并处以100%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旅客损坏车站、客车设备和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八十条 旅客在小件物品或行包中藏匿危险品或其他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或办理寄存、托运,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没收其携带的全部危险品和禁运物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元以下罚款。
2.已造成危害和损失的,除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治安、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十一条 班车客运在发车前发生违规违约和客运事故,由始发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运行途中发生的,由就近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到站后发生的,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旅游、出租车和包车客运由受理方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
第八十二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有关方面应做好记录,受损一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责任方应在接到赔偿要求10天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