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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4.因用户原因,造成的客车空驶,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车辆空驶损失费按实际空驶里程计程运价的50%核收。

  5.承运人未如期供车,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费。供车延误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算。

  6.用户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费,如在预定用车时间后通知用户,承运人还应支付供车延误费。

  7.承运人或用户变更原预定客车类型,应按原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3%向对方付给包车变更费。

  第六十八条 行包运杂费按以下规定计收:

  1.行包按每100千克公里折合1.5人公里普通大客车运价计算。

  2.行包装卸费(一装一卸)按件计算。

  3.行包保管费按每天每件计算。

  4.行包变更或取消托运手续费均以每票计算。运费多退少补;装卸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旅客运输责任

  第六十九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车站承担责任:

  1.由于车站在发售客票中填错发车的日期、班次、开车时间,造成旅客误乘或漏乘的。

  2.由于检票、发车、填写路单失误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

  3.在车站保管、装卸、交接过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物品和托运行包损坏、灭失或错运的。

  4.由于不按时检票或不及时接车造成班车晚点运行的。

  5.由于站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七十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

  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3.因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行计划,如提前开车,绕道行驶或越站,致使旅客漏乘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在行车途中发生托运行包灭失、损坏的。

  5.不按运行计划或合同向车站提供完好车辆,使班车停开、缺班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七十一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因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

  1.被有关部门查获处理的物品。

  2.行包包装完整无异,而内部缺损、变质。

  3.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非经营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4.不可抗力。

  第七十二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均由旅客承担责任:

  1.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的。

  2.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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