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第四十条 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班车的每一旅客可携带少数的雏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车,但须装入容器。具体准带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军人、民兵和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支及配备的适量子弹,经出示持枪证,可以携带乘车。
第四章 旅游、出租车和包车客运
第一节 旅游客运
第四十二条 旅游客运是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必须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点的一种营运方式。
第四十三条 旅游客运的发车站点除参照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外,应设置旅游区线路图、旅游名胜简介,公布旅游车型、导游服务项目、食宿地点和食宿标准。
第四十四条 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车上,应备有饮水、常用药等服务性物品,并根据实际需要,装配御寒或降温设备,随车配有导游人员。
第四十五条 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使用旅游客票,按旅游要求发售直达旅游客票或往返旅游客票,如代办食宿和其他服务的款项单独列出,载入旅游客票票面一并计收。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可使用班车客票。
第四十六条 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须在开车前办理,退还原票款中运费部分,核收退票费,代办食宿和其他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对不予退还的,应在售票时公告。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按班车退票办理。
旅客中途终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
第四十七条 出租车客运是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第四十八条 出租车要装置经有关部门检验,合乎标准的计价器,备有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带有照片的出租车驾驶员编号牌。
第四十九条 出租车客运的计费方式分为计程和计时两种。随车载运携带物品以不超过车内及行李仓的容积和负荷为限,不另收费。
第五十条 空驶出租车受乘客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绝乘客租用;在租用过程中应按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严禁故意兜圈绕道多收费用。
出租车受雇期间,未经租用人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第三节 包车客运
第五十一条 包车客运是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