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密切配合,争取支持,在充分调查、总结本地公证员队伍现状、结构、成分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中国公证员协会建立公证员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统一制发“公证员教育培训登记卡”,用以记载、证明公证员接受培训或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公证员年度注册、考核、评优和所执业公证机构达标、评优的证件之一。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公证员,将不予以年度注册,该公证员所执业公证机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3年内不得申报部、省、市 (县)文明公证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要建立公证员教育培训档案,以规范、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三)保质保量做好学历教育培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高度重视公证员的学历教育培训,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本地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学历教育方式的指导和选择、参学人员名额的合理分配和调整,做到学历教育和业务开展两不误;2.根据本地区的公证员学历结构和人数,在保证各公证机构的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制定达标学历、达标人数的阶段目标和实施步骤。根据参学人员的不同情况,指导和帮助其选择合理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其顺利完成学历教育;3.在坚持通过正规高等院校培养作为主要途径的同时,努力挖掘学历教育资源,拓宽学历教育渠道;4.杜绝弄虚作假、滥竽充数、要学历不要质量、搞突击的错误做法,切实注重教育培训效果。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公证员继续教育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引导、激励公证员自觉学习和提高学历层次。各公证机构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订公证员继续教育学费支付办法。做到奖优罚劣,不搞平均主义,及时、妥善解决学习经费的问题。
(五)做好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发挥在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在认真做好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及时了解、掌握、通报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对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走过场、弄虚作假现象,要进行整治。要做好教育培训的总结表彰工作,确保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六)正确处理业务开展和教育培训的关系。各地公证员协会在组织和安排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开展和教育培训的关系,做到安排合理,针对性强,有时效性。力争实现教育培训促进公证业务的开展,公证业务的开展又促进教育培训的良性发展态势。杜绝突击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而忽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正常公证业务的开展、片面强调公证业务的开展而排斥教育培训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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