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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四)学历教育。实行公证员底线学历制度。到2006年12月31日,未满45岁的、取得《公证员执业证》的公证员,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在职公证员中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和到 2006年12月31日年满45岁以上的公证员,必须取得中国公证员协会认可的续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未按期达到底线学历者,将不予注册,直至达到底线学历。
  公证员在职学习本科、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博士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暂不参加其他业务培训班的学习,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管理规范培训除外。
  (五)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殊公证业务和新兴公证业务的要求,制定专业知识培训规划,确定培训课程,开展以提高专项公证业务水平、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或特殊公证业务的专业证书培训。使广大公证员掌握和精通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效履行职责,确保公证质量。对公证的前沿性学科和公证工作的发展趋势,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把握。采取组织报告会、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使公正员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拓宽知识层面,拓展业务领域。正确把握公证工作的发展方向,以适应公证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高层次人才培训。积极做好高层次公证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和支持公证员向更高层次学历和专业人才方向发展。创造各种条件,如选派公证员到国外培训、创建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组织高级讲习班等,尽快培养出一批既懂法律又懂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公证员,培养出在国际和国内有一定声誉的业内专家学者。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的领导。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和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国公证员培训规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对承担高层次公证员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统一培训教材、确定专项培训院校和重要培训科目;指导和监督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公证员的培训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对承担本地区公证员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地区公证员培训工作。
  各地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公证员教育培训的领导,充分认识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有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把教育培训和行业规范、行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认真做好这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并对教育培训工作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切实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育培训规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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