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在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项目办的业务指导。各级项目办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经过世行确定的评估计划及中调计划,不得擅自变动。
第八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负责编制、审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农发与财政分设的省份应联合上报),由国家农发办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根据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项目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在项目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变更,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农办[2003]193号)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世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会计核算以及提款报账等工作。世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按项目财政资金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提取项目管理费,由省项目办统筹安排,用于省、市(地)、县(市、区)项目管理的相关支出,市(地)、县(市、区)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负责项目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