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含宽限期)。
第八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随之相应变动。
第九条 利息计收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条 加罚息
对逾期贷款以及挪用贷款,均按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在签订的延期付款出口合同生效后,即可向银行提出借款的申请,并需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
2.借款申请书;
3.出口合同副本;
4.项目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5.借款企业与供货部门签订的购销合同副本;
6.用款还款计划;
7.银行认可的国内外还款保证;
8.出口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9.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
本贷款由受理贷款申请的中国银行,在其贷款计划及审批权限内,根据贷款条件逐项审查办理,超过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项目报总行批准。
第五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使用
贷款批准后,银行根据《
借款合同条例》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逐笔核贷,企业按合同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
1.借款企业收到延期付款的货款和利息后,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银行依法向担保单位索偿,属抵押担保的项目,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企业应向银行编报按年分季的用款计划,由管辖行或计划单列行审核汇总后上报总行,经综合平衡,审查同意后列入年度信贷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