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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30日)废止

中国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办法
 (1991年7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改善出口产品结构,促进机电产品的生产发展,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多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合理有效地使用信贷资金,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
  第四条 贷款范围
  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等以及其它机电产品合同金额100万美元以上,并采用1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本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能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
  2.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已生效的合同。
  3.出口项目经营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4.合同的商务条款在签约前征得中国银行认可。
  5.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它付款保证。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
  贷款额最高不超过出口合同总价(或出口成本的总值)减去定金。
  第七条 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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