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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试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以来,情况良好,解决了部分企业有外汇缺少人民币的困难,对搞活经济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开辟资金融通渠道,决定在全国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国外借款(现汇),“三资”企业正当来源的现汇收入和其借入的贷款(现汇)。
  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由其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
  三、抵押的外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批准。借款户到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时,由银行核定贷款额。借款户与银行要签订贷款合同。
  四、外汇抵押取得人民币贷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当日人民币汇价计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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