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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产与失效。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合同生效后借款单位如不按约定期限向贷款方办理开户手续,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合同规定的发放第一笔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止的时间为贷款期限。限额以上项目的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限额以下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过5年;小型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统一规定执行,并可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实行利率上浮。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统一调整贷款利率,则从国家规定的统一调整贷款利率日,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的支用、监督和归还

  第十四条 贷款的开户。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即通知借款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的支用。借款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在有款户中支用贷款,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如借款单位不按期划转,经办行可代为划转。
  项目的自筹资金,要按工程进度与贷款同比例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的检查监督。经办行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要实行检查监督,并有权调阅借款单位有关贷款的帐册、报表等文件。同时,要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帮助企业加强管理,促进企业用好资金。
  借款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经办行定期提送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中途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经营方式变更的,借款单位必须通知经办行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的研究、起草、签订的全过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项目竣工后,应提前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竣工验收时,应通知经办行参加。
  贷款还清后,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进行回访及考核、总结。
  第十七条 贷款的归还。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期贷款利息由借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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