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我行担保函件开出后,国外银行要求保兑或修改,均应在申请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五章 外汇担保收费
第十七条 我行开立外汇担保函件,应按有效期按委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三资企业按担保币种收取同种外币担保费,国内企业可收外币,也可按当天外汇牌价卖出价折换成人民币收取担保费。费率为3-5‰,各行可根据担保风险程度、金额大小、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情况,在2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另作处理。具体按以下标准掌握:
1.担保金额50万美元以下(包括5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下同)按5‰计收。
2.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包括100万美元)按4.5-5‰计收。
3.100万美元以上,150万美元以下(包括150万美元),按4-4.5‰计收。
4.150万美元以上,250万美元以下(包括250万美元),按3.5-4‰计收。
5.250万美元以上按3-3.5‰计收。
第六章 外汇担保业务审批及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外汇担保实行按权限审批,申请人开户银行办理具体手续。
1.外汇担保保函金额200万美元以下(含200万美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批。
2.外汇担保保函金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3.凡审批单位均对保函风险负责,各级所负责任、义务,分担损失金额等应在银行间协议书订明。
第十九条 有权审批单位办理对外担保业务总额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外汇担保业务指标(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限额),也不得为了达到指标,放松条件,办理不应该办的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农业银行要求外汇担保,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申请书》。
2.可办理担保业务的分行按担保申请条件和审查要求进行审查,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要将审查意见及申请外汇担保的所有文件一并报上级行审批。
3.经审查批准为申请人担保的,农业银行与申请人依法签定《外汇担保合同》。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农业银行还要与反担保单位依法签定《外汇反担保合同》;申请人提供外汇抵押品的,农业银行要依法与申请人签定《外汇资产抵押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