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查申请人是否能按时交纳外汇保证金。保证金占保证金额的比例,可根据保函期限,风险程度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5.农业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要严格审查反担保人的外汇资金来源;以外汇额度担保的,要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正式文件以及偿付与保函外汇金额等值的人民币资金的来源和单位。
第四章 外汇担保函件
第十条 农业银行开立保函应做到规范、严密、符合法律程序:
一、保函基本栏目要填写详实准确。
1.担保函件序号;
2.申请人、受益人名称,永久性地址,开户银行;
3.有关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所供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工程项目名称等;
4.保函金额。
二、责任条款及索偿办法不得有损于申请人和农业银行。
1.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农业银行、受益人三方面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2.索偿条款--包括受益人和农业银行提出索偿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三、保函效期。
1.生效期--农业银行开出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应订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借款保函一般应订明对方拨交款日起生效。
2.失效期--农业银行开出保函应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第十一条 对国外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保函格式开出保函,农业银行应认真审查,特别是对保函中规定有担保行对受益人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的条款,担保人应建议申请人力争取消这一条款。如受益人坚持不能取消,而条款内容明显有损申请担保人权益,增大农业银行承保风险,可以不予受理担保。
第十二条 对要求农业银行委托国外银行转开或对农业银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时,我行一般可以接受,但应由申请人承担这种做法所导致风险和费用。
第十三条 对国外银行委托我行转开保函或要求我行对其开立保函加具保兑,应调查委托行的资信情况,对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国外银行,可以接受,但也要了解其近期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 我行开立保函,原则上不规定适用法律条款。如外国受益人要求保函中列明适用受益人所在国的法律时,应建议申请人争取改为按第三国(如瑞典、瑞士、英国等)法律解释和仲裁。如争取无效,在申请人同意接受受益人要求的情况下,我行可以接受。
第十五条 由我行自拟文字对外开立保函时,应事先把保函文稿送申请人确认,再向外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