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延期付款保函--在进口设备时,向卖方担保,在担保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比例金额时起,从规定时间开始,分次按合同条款支付货款。
6.租赁保函--以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付给租金,由担保银行代为承付。
7.补偿贸易保函--系向设备供给方承诺,如进口设备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规定将产品交给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货款,则由农业银行按保函赔偿设备供给方(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在内)。
8.来料加工及来件加工保函--指向来料、来件方承诺,如进料、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合的料、件,未能按合同将成品交付给供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件价款,则由农业银行凭保函赔付(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在内)。
9.借款保函--为国内借款人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本、息还款担保。
第三章 外汇担保项目的申请和审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农业银行申请外汇担保:
1.申请人须是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具有履行涉外合同能力和偿还外汇有保证的企业。
2.申请人原则上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3.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协议条款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根据不同情况具备外贸进出口的许可证及配额文件。
4.能提供相应金额现汇保证金,或者现汇反担保,或外汇资产抵押品。如以外汇额度作为保证金时,还应提供相应的等值人民币的反担保。
5.经农业银行或其他可靠机构咨询,受益人资信情况良好。
6.申请人能提供农业银行要求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九条 外汇担保的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1.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担保的资格,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不动产地址、法人代表等依法登记的情况,是否具有经国家批准的履行涉外合同的权利以及企业3年来建设、经营和财务经营状况是否正常,企业信誉是否一贯良好。
2.审查申请担保的内容是否属于农业银行外汇担保业务范围;担保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经济和产业政策。申请开立借款保函的,要审查其建设项目和向境外借款是否得到国家有权单位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自身还款能力。
3.审查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条件、责任条款、索偿办法和保函有效期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有损于申请人和农业银行的正当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