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25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