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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重申电报差错损失赔偿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重申电报差错损失赔偿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近来,不少省市邮电管理局向部反映,中国人民银行(1988)391号文件附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第25条关于“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错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电部公众电信有关法规相抵触。这个办法在制定时,涉及邮电部门的条款,并未征求邮电主管部门意见。为此,我部于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即以(1989)邮部字98号致函中国人民银行,建议对该办法第25条做适当修改或做补充说明,但银行至今未复。为避免各地邮电与银行部门对此理解不同而发生问题,特明确如下:
  (一)公众电报通信是传递信息的一种传统的通信方式。但是,由于公众电报传递环节多,处理手续复杂,以及机线质量等原因,世界各国的邮电部门虽采取多种措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差错、稽延仍不能完全避免。根据公众电报通信生产这一特点,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国际电信公约》(第21条135款)和我国《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第415条)都明确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业务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致使电报失效的,邮电部门应负担业务上的责任,按规定退还全部报费,所有由于稽延或错误而引起的其他损失,邮电部门不负赔偿责任。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发电纸背面的“发电须知”中对此作了详细说明,以提示用户发报时注意,发报人使用这种发电纸发报,应视为已接受该项条件。
  (二)各级邮电部门要切实加强公众电报的技术、业务管理,尽最大努力确保电报通信质量、时效,力求把差错压缩到最低限度。部电信总局最近专门发了通知,要求各局改进工作,进一步做好银行电汇通信服务工作。但发生稽延、错误引起的问题,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银行部门在使用公众电报通信方面,是邮电业务的直接用户,邮电部门不与银行的客户直接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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