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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储备木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鉴定验收
  (一)木材应逐根验收。国产按国际验收;进口材实行“一木双检”既要按国外标准验收,确定材质、数量,以备对外索赔;又要按国际验收上报入库,以便国内调拨。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逐根分清树种、等级、径级、材质,作出检验记录。按树种、等级分别计算材积,填制检尺野帐,进口材要实行双检,双汇总。
  (三)对检尺帐审核无误后,国内材按合同价;进口材按代理价填制验收单,凭以记保管员帐和垛卡。
  (四)每批木材验收以后应及时填制《物资鉴定记录》(综合制度表九)。在验收过程中遇到材积短少、材质不符时,应及时进行复验,对有问题的抓紧办理索赔。
  第九条 入库上报及入库前的损溢处理
  木材鉴定验收完毕后,按下列要求及时填报《物资入库报告书》(综合制度表十)和办理入库前的损溢。
  (一)材种分类
  1.原木分针叶树加工用原木、阔叶树加工用原木、红白松;
  2.坑木;
  3.锯材分针叶树锯材、阔叶树锯材、红白松锯材。
  (二)填报入库书
  品名栏:木材,规格栏:材种(例如: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径级范围、长度范围、材质等级、检验标准。价格栏:国产材为国拨价进口材为代理价。件数、数量栏分别注明根数和材积(立方米)。备注栏分别注明具体树种(如:枞木、杉木)的根数和材积。
  (三)入库前材积短、溢超过《木材统一送货办法》所规定的允差,其总值超过50元者,经与发货方联系无法提赔或补付货款时,应填报《待处理短损、溢余报表》(综合制度表十七),报国家局审批处理。

第四章 索赔

  第十条 索赔要求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木材索赔范围和索赔手续的规定办理索赔,坚持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同时要做到检验准确,估价合理、证据确凿、提赔及时。
  第十一条 向国外发货人索赔
  (一)根据鉴定验收结果,需要提赔时,应在索赔期截止前十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复验,经商检局复验需向国外发货人索赔时,由商检局出具商检证,商检证中应列明商检费。
  (二)收储单位在索赔期截止前五天将商检证书及有关资料送达中国木材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办理对外提赔。商检证应抄报省、区局和国家局。
  (三)对于提出索赔的木材,务必按原车堆放整齐,注意维护,并划出索赔木材堆码示意图,以备国外发货人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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