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
3.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立法文献资料;
4.论证立法中的基本问题。
第八条 经部领导同意,法律、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可分别将初稿送中央有关机关、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草案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核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查。经部务会议审定,由部长签发上报国务院。
第十条 送审法律、法规草案,必须有草案说明,并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应参照法律、法规的起草方式进行。规章草案统一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核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查。部发规章一般应提交部办公会议审定,由部长或副部长签发:司、局发规章由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十二条 依法由本部解释的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主管司、局提出解释意见,送法律政策研究室核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十三条 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法律政策研究室应草拟建议,经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对需要修改、废止的部发或司、局发规章,参照起草程序明文废止或修改。清理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按年度汇编成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起施行。
关于《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
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说明
中央书记处去年七月指出,要健全司法行政部门内部的法制,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重建司法部以来,我部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先后报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报请国务院通过颁布了三十多个法律、法规,本部门也颁发了几百件规章性文件,为实现对司法行政部门各项工作的政策法律指导初步奠定了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迫切要求逐步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面对这一要求,我部法制工作在某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有些亟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制定出来;已经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零散、重复、矛盾、体例多变等问题;部内厅、局、司、空之间,尚缺乏在法制工作中明确的职责分工;起草文件过程中的人员组织,必要准备,直至审核报批,还没有形成比较严密的制度。为加强我部法制工作,提高各项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主管法制工作部门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