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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文件的通知[失效]

  四、管好用好建设银行贷款。由财政贴息建设银行发放的低息贷款,是国家计划安排用于解决犯人、劳教人员生产门路,并有偿还能力的劳改、劳教单位的,不准用于职工、家属及待业青年办的生产企业的建设,更不准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和经营商业。
  使用建行贷款,必须树立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明确使用投资的经济责任。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劳改、劳教单位建行基建投资贷款计划,结合劳动改造和发展生产的需要,选好贷款投资项目,做好评估,研究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确定贷款还款年限,安排落实贷款项目计划,保证贷款资金使用得当。及时掌握投资完成情况和贷款支用进度,合理调整贷款计划。结转的投资和贷款指标必须纳入下年度的贷款计划。贷款计划报经建行审核同意后,要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贴息意见,签订“统借统还”合同。贷款项目下达到建设单位后,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与贷款单位,签订协议书或合同,确定建设项目负责人,保证投资贷款的管理层层有人负责。省劳改局、劳教局(处)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建行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保证以较少的贷款,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五、加强固定资产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上顶回。①认真贯彻执行以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为主的方针。今后除了少数确因改造生产需要必须上的新项目外,主要是充分利用现有劳改、劳教生产企事业,挖潜改造,增加产品品种,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②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基建投资要优先保证运会劳动改造、效益高、建设条件好的劳改、劳教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不准超指标安排投资。③企业更改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以加速改变老企业的落后面貌,不得用于其它基本建设。④国家补助劳改、劳教单位的监会、住房及警戒设施基建投资和维修更新狱政设施补助费、技术装备等 专项投资和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任意挪用搞其它开支和建设。⑤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要正当,要落实。不准挪用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及应上交的税金和利润,更不准向企业摊派平调。自筹资金按规定要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③各种渠道安排的基建投资,都要纳入国家计划。国家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贯彻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如果确因特殊任务和情况变化,需增加项目内容,增加投资时,必须按照计划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施工管理,积极推行承发包制。为了保证和加快劳改、劳教场所的建设,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要求:①省(区、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加强省属劳改、劳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队的技术和施工力量。建设任务大的劳改、劳教单位,要成立专业建筑工程队。争取大部分工程任务,自营建设,尽量不外包或少外包。②劳改、劳教单位,在合理的定额、标准和工期的原则下,根据不同的工程任务和条件,实行基建工程建设包干责任制或推行承发包制。对施工企业单位要逐步做到包工、包料、包工程造价、包建设工期、包工程质量。有条件的劳改、劳教单位,司将相应的投资、材料拨给施工单位负责包干建设。③对劳改、劳教建设项目中,不能自营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对外招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④劳改、劳教施工企业,要实行奖励制度。在保证按设计要求、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提前完成任务,降低造价,节约资金的劳改、劳教施工单位的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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