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本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我局在《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和《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文附“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本”范本,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要求自行印制。从2001年4月1日起,各单位科研实验记录应统一使用新的记录本。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中医药科研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是指从事中医药研究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药学等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格的技术人员。每个实验室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够承担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中医药科研所需要的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二)了解中医药的基础知识,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
(三)熟练掌握本实验室有关标准操作规范;
(四)具备严格的科学作风和工作态度,能及时、准确和清楚地做实验观察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实验室建设及其运行所需要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