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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部长级干部
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字[2000]184号 2000年10月9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调整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由每月140元调整为400元。
  二、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级单项待遇的干部)。
  三、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此项补贴按北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我局《关于调整高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1994]国管财字第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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