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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涉及人身和运输安全,生产企业多、质量受控因素多的产品,由铁道部发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受检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第十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运输安全的关键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制度。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铁道部联合发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铁道部发布。
  第十一条 机车、车辆等重大产品应按规定(如产品鉴定、变更设计、停产后重新生产、达到一定的生产批量或周期等)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对实行安全认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产品,要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证产品。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正确性、公正性负责,必须严格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检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不得利用受检产品的技术资料直接或间接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程、经备案认可的企业标准、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等。
  第十五条 铁道部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是政府对产品质量宏观管理的措施,不代替企业日常质量检验。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铁道部对铁路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如实提供产品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检测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样品和资料退还给企业。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进行产品监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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