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凡不符合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的条款均予以取消,如:将固定资产折旧用于回购、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股同时直接置换已上市公司的股权等条款。
二、加快新公司组建和登记注册工作
已经国务院批准债转股方案和协议的企业,要抓紧组建新公司,尽快完成工商登记工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要抓紧上报资产评估结果,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加快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和新公司注册登记进度。新公司的注册登记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债转股企业要切实加强改革和管理工作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或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制和机制,实现政企分开。要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科学规范、责任明确、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 要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靠。要加强现金流量的监督与控制,强化企业内部资金的预算管理,防止企业借新还旧维持生产经营,避免引发新的债务危机。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有关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企业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的有关政策,特别是要落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实施减员增效措施后,地方政府安置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及妥善处置企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等有关政策。对于作了承诺而不兑现的地方,国家经贸委将停止对该地的所有政策支持。
五、尚未完成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要加快工作进度
除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共同认定不再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外,对尚未完成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要简化评审程序,加快评审工作,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各方面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认真落实有关承诺,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及时协调、解决债转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力争今年第三季度全面完成债转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