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
加强债转股企业改革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597号)
为规范债转股工作,自1999年开始,国家经贸委发出了《关于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债权转股权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产业[1999]463号)、《
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921号)以及实施债转股企业的批复等一系列文件。目前企业债转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大部分企业债转股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80%以上的债转股企业当年实现扭亏,部分企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都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回收不良贷款。但是,在债转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违反政策和规定的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及时修改,有些地方政府分离企业办社会的有关政策不落实,部分债转股企业改革、管理工作跟不上,新公司组建工作进展缓慢等。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加强债转股企业的改革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求修改债转股方案和协议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等62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国经贸产业[2000]541号)等四批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需修改的条款,是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及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具体条款重申如下:
1.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不宜采用监管帐户的形式:如有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退出而由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设立的回购帐户,应遵守有关规定;
3.凡将股权抵押担保或股权质押作为债转股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的条款予以取消;
4.对享受兼并、减员增效政策的企业,银行已核销的利息不得再计入债转股额度;
5.取消违约金条款。但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证明有回购能力的企业原股东,必须按协议和方案规定实施回购;
6.不得违反财务制度搞一年多次回购,对于已签有一年多次回购条款的均改为年终决算后一年一次回购;
7.企业实施债转股时新设立的职工内部股或职工持股会一律取消;企业债转股前已经发生的职工持股问题,由企业职工持股的批准机关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债转股企业重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注册职工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