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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是否给予国家赔偿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
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是否给予国家赔偿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10号 2001年6月8日)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拘留所拘留人员打死同拘室治安拘留人员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请示》(辽公监[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的,如果不存在监管民警唆使殴打的情形,则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公安机关负有保证被监管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在监管场所出现被监管人员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情况,公安机关应该对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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