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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各类社会团体不得开办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各类社会团体不得开办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批复
 (1991年7月24日 司发函<1991>028号)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七月六日《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成立条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据此,各社会团体不得开办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能作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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