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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继承在台遗产的各种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二)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
  五、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处应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资料: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3.自然死亡者需要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要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一:
               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的,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三)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为十年。
  
附录二之一〔第一顺位继承(无代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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