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减免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五条 因公证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应酌情退还一部分公证费。
第六条 通过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领事司转办的公证事项,其公证费由驻外使领馆或领事司代收后上交国库,不再汇寄经办公证处。
第七条 当事人对公证费的收取有异议可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收费标准系按人民币计算,当事人交纳外币,按当时中国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
第九条 各地公证处要加强收费管理,公证费开支要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附件2
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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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公 证 事 项 │ 收 费 标 准
───┼───────────────────┼───────────────
1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 十元
│、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
│受或受过刑事处分 │
2 │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 五元
│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
3 │证明招标、拍卖、开奖 │ 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
4 │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 十元
│记载 │
5 │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 十元至三十元
│抽样检测 │
6 │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 五十元至二百元
│有关文书 │
7 │证明商标注册 │ 五十元
8 │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 │ 五元
9 │证明劳务合同 │ 五元
10 │证明经济合同 │ 标的总额
│ │(1)不满十万元的收十至五十元
│ │ ;
│ │(2)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 收一百元;
│ │(3)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 │ 的收三百元;
│ │(4)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 │ 的收六百元;
│ │(5)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 │ 的收一千元;
│ │(6)三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
│ │ 的收二千元;
│ │(7)四百万元以上的收三千元。
11 │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 │按股票面额或房价收千分之三,最
│ │低十元
12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 │按受益人收入金额总数;
│ │1.不满一万元的收百分之一,最
│ │ 低十元
│ │2.一万元以上的收百分之二。
13 │ │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原债权
│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 文书经过公证的,千分之一)
│ │ 最低十元
14 │ 翻译 │参照文化部制定的翻译标准收取
15 │ 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证据保全 │ 五至十元
16 │ 已受理立卷中途撤回的 │ 二至五元
17 │ 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 五至二十元
18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 │ 三至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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