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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7天内报出(如遇星期日和例假日顺延计算);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地市级、省级主管审计机关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30天、40天内报出。
  (五)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主管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如当地开户银行、财政机关另有要求,按规定报送。
  (六)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说明:事务所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及送出日期等。
  (七)会计报表由事务所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八)事务所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会计报表仍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二、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期
  (一)资产负债表(审所01表,见附件一)。事务所按月编报。地方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按季度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当年第四季度(12月份)报表为当年年报。
  (二)财务收支情况表(审所02表,见附件二)。事务所按月编报,三、六、九、十二月份填报本季数,其他月份不填本季数。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按季汇总(本月数不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当年第四季度(12月份)报表为当年年报。
  (三)收支结余分配表(审所03表,见附件三)。事务所按年编报。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
  (四)基金情况变动表(审所04表,见附件四)。事务所按年编报。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审计机关。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审所01表)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基金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事务所在月末、季末、年末的财务状况。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时,亦使用本表。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资产负债各项内容及其“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现金”(1行)反映事务所库存现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2行)反映事务所各类银行存款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外币存款应按期末当天国家外汇部门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为单位填列。验资暂存款在“银行存款”科目反映的,应在财务说明中说明,并在对应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
  3、“应收及预付款项”(4行)反映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按合同预付或多付的各种定金或部分购货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和“应付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4、“存货”(5行),反映事务所库存的各种存货。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内部应收款”(6行),反映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的各种应收、暂收、代付的款项。各种应付、暂付、代付的内部应付款在应在本表23行内填列。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这两个项目相互冲销。
  6、“其他应收款”(7行)反映事务所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收和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应收赔偿款、应计利息收入、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摊费用”(8行)反映事务所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期末余额“预提费用”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8、“拨付所属资金”(10行)反映事务所拨给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和其他各种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在事务所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与下属各机构的“上级拨入资金”相抵,本项目应为零。
  9、“有价证券”(11行)反映事务所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公司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本项目应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原值”(13行)和“累计折旧”(14行)反映事务所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已提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11、“固定资产清理”(15行)反映事务所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在建工程”(17行)反映事务所尚未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开办费”(18行)反映事务所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开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短期借款”(20行)反映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应付及预收款项”(21行)反映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款项,以及按照合同预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和“应收款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未缴税金”(22行)反映事务所按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科目余额填列。
  17、“其他应付款”(24行)反映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如应付房租、应付赔偿款、验资暂存款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预提费用”(25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预先计入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种费用,如预提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19、“职工福利基金”(26行)反映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从业务支出中计提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以及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职工奖励基金”(27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职工奖励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奖励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1、“职工待业保险金”(28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待业保险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职工退休养老金”(29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工退休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退休养老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风险准备金”(30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工作失误依法赔偿的风险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风险准备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长期借款”(32行)反映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投入资金”(33行)反映事务所通过各种渠道形成的投入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投入资金”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26、“上级拨入资金”(34行)反映事务所各分支机构收到事务所拨给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事务所在汇总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下属机构报表上的“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与事务所本身报表上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相互抵销,本项目应为零。
  27、“事业发展基金”(35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计提和形成的用于发展事业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职工住房基金”(36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计提和形成的职工住房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职工住房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本年收支结余”(37行)反映事务所自年初起至本期(本月、本季、本年)末止的累计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收支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本项目空置不填。
  30、“未分配结余”(38行)反映事务所未分配的收支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有关数字之间关系如下:
  1、第9行=1行+2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2行=10行+11行
  3、第15行=13行-14行
  4、第19行=9行+12行+15行+16行+17行+18行=40行
  5、第31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
  6、第39行=33行+34行+35行+36行+37行+38行
  7、第40行=31行+32行+39行-19行
  财务收支情况表(审所02表)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在各月份、季度、年度内,业务收入和支出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所在各月份、季度、年度内的业务经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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