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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3.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51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务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等为固定资产。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但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复印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费用。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直接在业务支出中开支。为了平衡各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业务支出。
  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时处理。
  3.收到拨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原价和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等科目。
  购入或拨入微型电子计算机、复印机时,按购入价或确定的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投入资金”等科目。
  投入使用分次摊入业务支出时,按当期摊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一次摊入业务支出的按确定的原价,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价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投入资金”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发生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借记“业务支出”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152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事务所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也可采用个别折旧的办法。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残值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一般应根据月折旧率和月初占用资产的帐面原价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应一次性补提足额。
  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拨入、购置增加折旧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固定资产盘亏等减少折旧时,借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153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等事项。
  2.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确定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清理固定资产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为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或损失,净收益增加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净损失减少事业发展基金,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61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房屋建筑和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与房屋建筑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的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并统一计入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等有关科目。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171 开办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筹办期内的各项费用。
  2.开办费应在事务所开始营业后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期由事务所自行确定,并报主管审计机关备案。
  3.事务所支付的开办费,借记本科目,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01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的归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下同)的各项短期借款。
  2.借入各项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筹办期内计入开办费,开始营业后在其他支出列支。
  3.本科目应按银行或借款单位名称和借款种类、币种设置明细科目。
  211 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财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全部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和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2 应缴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代交个人收入调节税等。
  2.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结余分配”、“业务支出”、“附营业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交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末计征时,借记“结余分配”,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代交的个人调节税,应于扣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13 内部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各种应付款项,包括费用和支出的划转,以及应付、暂收、代收等款项。
  2.发生应付、暂收、代收分支机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或转销应付、暂收、代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分支机构设置明细科目。
  214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款项、应缴税金和内部应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应付租金、验资暂存款等。事务所应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结余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5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的工资总额。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标准工资、价格补贴、各种津贴、奖金设置明细科目。
  216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预先计入业务支出或其他支出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利息支出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或“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21 职工福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2.事务所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在编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工资总额及有关规定计提的福利费;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事务所应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用职工福利基金。
  3.计提在编人的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从税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222 职工奖励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经主管机关批准,从税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2.从税后结余中提留职工奖励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支出职工奖励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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